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在轨道交通车站、车辆等设施内拍摄电影、电视作品、广告等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