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下罚款: (一)有第一项行为的,按照每处五十元计算罚款; (二)有第三项至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三)有第七项至十一项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