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乘车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下车,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