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乘车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下车,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