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轨道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负责。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审计、安全监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价格、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