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轨道交通组织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轨道交通涉及的重大问题,由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