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因发生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隐患,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暂停或者部分暂停线路运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