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轨道交通发生建设、运营突发事件时,轨道交通施工单位或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同时向市、相关区(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供电、通信等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指挥处置,尽快恢复轨道交通建设、运营。 发生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后,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