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因发生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隐患,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暂停或者部分暂停线路运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