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轨道交通运营专项应急预案,健全完善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轨道交通施工单位、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和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