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轨道交通治安、消防管理,建立日常巡查和值守制度,及时处置检查中发现、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报告以及群众举报的治安和消防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乘车安全检查技术规范,对乘车安全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