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轨道交通是公益性公用事业。 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便捷、规范服务的原则。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