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确定、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应当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刻或者列车因故延误十五分钟以上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