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公示线路代码、行驶路线、票价、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换乘指示和投诉电话,应当在车厢内通过广播和电子显示屏等播报站名。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轨道交通运行公共查询系统,并在车站提供人工问讯、电子信息查询等服务。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