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票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公益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的原则,并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依法制定和调整票价。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