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沿线和车厢卫生。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急救协助制度。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