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轨道交通建设影响道路通行的,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占路和交通疏解方案,由有关部门依法公告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