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迁移管线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要求的期限完成管线迁移,所需费用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承担。因管线产权单位或者规划要求提高现行标准或者增加相关管线容量、数量的,增加的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