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轨道交通周边建(构)筑物需要与轨道交通设施连通的,其所有权人应当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商定连通方案,报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对与轨道交通设施连通的经营设施,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与其所有权人订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