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轨道交通周边建(构)筑物需要与轨道交通设施连通的,其所有权人应当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商定连通方案,报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对与轨道交通设施连通的经营设施,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与其所有权人订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