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