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国防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国防教育的检查考评工作。

以国防教育名义开展活动的,应当接受当地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防教育的工作绩效纳入评选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创建双拥模范单位的考核内容。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