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承担国防教育军事训练的单位,应当根据参训人员的生理、心理特点,合理安排军事训练的时间、科目和强度,制定安全预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参训人员的人身安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