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企业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企业管理、企业文化建设等形式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落实专人负责国防教育工作。企业职工参加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按照正常出勤对待。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