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三章 国防教育内容与形式第十五条有效领导干部的国防教育应当列入年度学习计划,结合在职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采取形势报告会、理论授课和组织过军事日、参与军事演练等形式进行。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机构,应当将领导干部的国防教育纳入培训计划,设置国防教育课程。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