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用地以及所需资金,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确保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乡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实行优先、优惠的政策。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