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四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用地以及所需资金,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确保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乡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实行优先、优惠的政策。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