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五条有效市、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根据行政区划和人口居住分布状况,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布局、布点、服务半径、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和数量等内容。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