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