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禁止建设或者构筑下列场所或者设施:(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二)加油(气)站、高压输电设施;(三)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