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三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毗邻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和消防、安全、环保等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教学用房的采光、通风,不得危害中小学校、幼儿园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