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上建设或者构筑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临时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用地时,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必须限期拆除和清理。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