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对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是否符合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进行核查;未按照规划许可实施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书。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