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中小学校、幼儿园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相关手续。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质量安全保证责任。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