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所属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