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专项规划要求组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布局、规模、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建设项目不具备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条件的,应当统筹协调教育资源。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制定相应的更新改造计划,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标准班额就近入园、入学。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