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在城市拆迁、旧城改造时,应当根据专项规划和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扩建或者增容工作。原有面积低于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的,应当在城市建设改造时优先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长期闲置或者待开发的土地,应当优先规划为增容预留用地。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