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