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