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证条例/第二章 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第八条有效公证机构的设立、变更,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批准设立或者变更公证机构时予以核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