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证条例/第二章 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证队伍建设,畅通人才引进渠道,充实公证机构力量,加强业务能力和道德建设,提升公证队伍整体素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