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公证活动实行司法行政部门行政管理与公证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本省依法设立的公证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