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因公证机构、公证员的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