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证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公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与当事人恶意串通,出具错误的公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与当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