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对公证协会、公证机构、公证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