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证条例/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九条有效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应当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和举报,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征信系统归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