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公证机构应当建立责任赔偿、公证文书质量监督、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赔偿基金和福利基金,并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