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证条例/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公证机构、公证员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对符合公证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