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证条例/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公证机构、公证员应当依法执业,不得违反客观、公正的原则。公证员不得兼任与职责相违背的其他职务,不得利用办理公证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