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公证机构、公证员应当依法执业,不得违反客观、公正的原则。公证员不得兼任与职责相违背的其他职务,不得利用办理公证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