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证条例/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公证诚信监督机制,建立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档案,依法检查、调阅公证档案和相关材料,开展考核评价,查处公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结果应当在七日内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