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公证诚信监督机制,建立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档案,依法检查、调阅公证档案和相关材料,开展考核评价,查处公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结果应当在七日内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