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证条例/第四章 公证程序第三十条有效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