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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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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证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有效
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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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